在医疗等特定领域,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因为,作为权利的主体,患者除了包括对治疗方法的选择外,还包括了相关风险和后果的知悉、知晓、决策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患者之所以会损失健康、财产、生活等权益,主要因为其不知情、不理解或虽知情却不得已而为之的领域性信息高度不对称。
知情权起源于人权,是人性享有各种基本人权的必然产物。知情权所保护的,通俗来讲就是医疗阶段中患者可以知道的任何有关其病情诊疗的信息——技术过程、风险后果、诊疗方案等等,而之所以要保障知情权,是为了在做出医疗决策时能够获得适当的、必要的信息,可以正确地理解和评估医疗情况、做出医疗选择。
这里提醒大家,知情权不等于完全知情的防护垫。不可能让患者知情所有医生都知道的病例知识,但应让患者知情一切与主诉相关的,经过初步检查出来的结果及后续处理方式。尤其是对于手术治疗、部分特门科室等治疗或检查操作有副作用或后遗症的项目,必须让患者知晓和理解。